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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2〕第14号(偃师市山化镇东屯村御恒达制鞋厂)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01-20     点击次数:379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2〕第14


偃师市山化镇东屯村御恒达制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14DJP8B

地址:偃师市山化乡东屯村

经营者张四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2日,洛阳市公安环保联合督察组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1、该厂共有3台注塑机其中2台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注塑工序生产过程中废气收集不完善,有无组织排放现象;2、危废暂存间未设置明示牌和标识牌,危废间内混放有其他杂物。”的问题,并将问题反馈至我局。

2021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对你单位生产厂长的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年产20万双布鞋项目2021年12月2日注塑机正常生产时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处理设备和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常运行,但注塑机上的收集装置集气罩风机损坏致使废气收集不完善,你单位未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1057),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于2021年12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31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2021年12月2日洛阳市公安环保联合督察组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年产20万双布鞋项目注塑机正常生产时:1.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注塑工序生产过程中废气收集不完善,有无组织排放现象;2.危废暂存问末设置明示牌和标识牌,危废间内混放其他杂物。现场执法人员对该厂问题提出批评,并提出整改要求。你单位对执法人员提出的问题十分重视并深刻认识到错误,问题发生后你单位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调查工作,并在2021年12月3日对你单位注塑机上的收集装置集气罩风机及时检修发现里面线路老化短路,及时维修更换新的线路,现在收集装置集气罩风机正常运行,保证不再出现类似情况。你单位近年来积极配合我局日常检查和下达的各项工作,一直遵纪守法,对这次自身违反的环境违法行为后悔不已并积极改正问题。由于2021年你单位因为疫情和市场原因,在加上7月暴雨天气导致损失惨重,今年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导致已经签订的订单又不得不生产以及背负的贷款和利息,生存越发艰难,现在面临我局的处罚,你单位压力很大,很为难。你单位请我局领导考虑你单位的情况,看在你单位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工作一直遵纪守法,恳请对你单位从轻处罚,使你单位这个小规模企业能有机会度过难关继续生存下去,你单位保证在今后的生产中一定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和环保法律,坚决不在环境问提上出现差错。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年产20万双布鞋项目2021年12月2日注塑机正常生产时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处理设备和活性炭吸附装置正常运行,但注塑机上的收集装置集气罩风机损坏致使废气收集不完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你单位在2021年12月3日立即对你单位注塑机上的收集装置集气罩风机进行检修,及时维修更换新的线路,使收集装置集气罩风机正常运行,并保证不再出现类似情况。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轻20%的处罚(60500元×20%=12100元)。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16:你单位违法事实为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涉及行业为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环境行政罚款肆万捌仟肆佰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21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