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2〕第12号
洛阳北易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73695027X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岳滩镇后马郡村大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笑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洛阳市环境监控中心向我局转来的监控数据超标预警单(20211125-超3057),超标单显示:洛阳北易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喷漆房有组织VOCS排放口在2021年11月24日15时至2021年11月24日22时非甲烷总烃为51.09㎎/m³~76.79㎎/m³(执行标准50㎎/m³)。
2021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对洛阳市环境监控中心转来的你单位监控数据超标情况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年产5万辆电动三轮摩托车项目2021年11月24日15时至2021年11月24日22时正常生产时配套的催化燃烧设备单元传感器损坏,造成催化燃烧设备主风机停运,致使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自动在线监控数据非甲烷总烃部分时段超标。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508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监控数据超标预警单”等为证。
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于2022年1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32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你单位收到我局的处罚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324号,在公司内部开了专题会议,做了深刻检讨,本次环保事故的主要原因为环保设备控制开关传感器故障导致设备运行中进入脱附状态,致使设备主风机停运,从而导致非甲烷总烃超标。你单位发现问题后,立即安排车间停止生产,并联系运维公司以及环保设备生产厂家赶到现场,对设备进行了排查和维修:1、设备厂家立即更换了控制开关传感器;2、运维公司对监测设备也重新做了调校;3、厂家对设备重新做了脱附处理;4、各操作工进行了设备操作培训。你单位自2014年以来一直处于半生产状态,2019年至今整个厂区仅有涂装工艺生产,加上疫情以及整个产业的衰退,你单位已连年亏损,但就在企业最困难的情况下,你单位还是先后投资两百多万安装了催化燃烧处理设施,并且对原有的污水处理设备进行了全新的升级改造,也对车间原有的设备进行了翻新维护,并且一直响应政府的各项环保政策,积极配合我局的各项管控措施。目前,你单位已处于停产整顿时期,一方面对现有设备进行检修排查,一方面对员工进行环保知识培训,你单位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也希望我局看在你单位积极配合的态度上,看在你单位面临重大困难的情况上,对你单位给予酌情减免处理。
我局根据执法中队调查情况和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会审,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年产5万辆电动三轮摩托车项目2021年11月24日15时至2021年11月24日22时正常生产时配套的催化燃烧设备单元传感器损坏,造成催化燃烧设备主风机停运,致使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自动在线监控数据非甲烷总烃部分时段超标的行为确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你单位申辩材料所述情况属实,发现超标后,你单位当即要求车间停产,并联系运维公司以及环保设备生产厂家赶到现场对设备进行了排查和维修。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少肆万元的处罚。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环境行政罚款壹拾陆万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区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区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2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