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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2〕第11号(洛阳珠峰华鹰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01-20     点击次数:447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2〕第11


洛阳珠峰华鹰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75137483X

    地址: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岳滩镇赵庄寨村)

法定代表人张耀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自动在线监控基站进行现场执法检查,通过调阅你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发现你单位2021年5月7日17时至19时正常生产期间,VOCs有组织排放口苯排放浓度为:1.20㎎/m³、3.34㎎/m³、3.75㎎/m³,VOCs废气自动在线监控数据超出国家排放标准。经对你单位安环专员的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2021年5月7日下午涂装工段正常生产期间配套的光氧催化处理设备传感器故障,造成污染防治设施未能正常运行,导致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自动在线监控数据苯部分时段超标。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502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生产过程中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于2021年12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25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申请减免我局拟对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偃环罚先告字202225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申辩事实与理由:2021122日,单位收到我局下达的《偃环罚先告字202225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针对《告知书》中所认定的2021571719时正常生产期间,因污染防治设施故障造成VOCs有组织排放口苯超标的情况提出以下申辩意见,请我局研究采纳并减免拟对单位的行政处罚,具体如下:一、2021571710分,单位车间主任对在线监测设备基站进行巡检时发现苯因子超标,当即要求车间停产,并联系第三方运维公司查找超标原因。1730分运维公司到达现场,经查引起超标原因系光氧催化处理设备传感器故障,造成污染防治设备未能正常运行,所导致的超标;二、发现超标后,单位立即采取停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并立即排查超标原因。对引起超标的故障光氧催化处理设备,该公司于58日至11日停产对光阳催化设备进行维修对传感器进行更换。以上情况,单位请我局予以考虑并减免拟对单位作出的处罚。

我局根据执法中队调查情况和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会审,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2021年5月7日下午涂装工段正常生产期间配套的光氧催化处理设备传感器故障,造成污染防治设施未能正常运行,导致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自动在线监控数据苯部分时段超的行为确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你单位申辩材料所述情况属实,发现超标后,单位当即要求车间停产,并联系第三方运维公司查找超标原因。经查引起超标原因系光氧催化处理设备传感器故障,造成污染防治设备未能正常运行,所导致的超标。你单位立即采取停产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并立即排查超标原因对引起超标的故障光氧催化处理设备,58日至11日停产对光阳催化设备进行维修对传感器进行更换。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少肆万元的处罚。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环境行政罚款壹拾陆万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2 1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