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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1〕第256号(偃师市五福古建砖瓦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12-21     点击次数:651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1〕第256

 

偃师市五福古建砖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589702880K

    地址:偃师市缑氏镇布村

法定代表人:郭中信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14日,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下达2021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你单位在2021年9月30日前建设安装在线监控设施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2021年5月14日,偃师市环境保护局向你单位下达了《关于下达2021年全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及监控设备联网的通知》(偃环测20219),要求你单位须于2021年8月15日前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安装并提交联网申请材料,2021年8月31日前完成自动监控设施调试工作,与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联网上传数据。2021年7月14日、2021年8月16日我局分别向你单位送达了《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联网督促通知书》,要求你单位务必于2021年8月15日前完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申请资料递交,8月31日前与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联网上传数据。2021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完成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工作,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督促你单位尽快完成在线监控设备联网工作。2021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仍未完成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工作。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7035),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尽快完成在线监控设备联网工作。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关于下达2021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的通知》“《关于下达2021年全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及监控设备联网的通知》(偃环测〔2021〕9号)”等为证

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二十四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16日以《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2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接到洛阳市及偃师市环境保护局有关文件后,你公司积极行动,开始配套相应设备,对市环境保护局领导提出的意见进行了整改并于202186日与河南青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运维合同,开始调试设备和168小时试运行,2021815日按时将联网材料送交区环境保护局监控中心,在有关工作人员的审核过程中,发现你公司烟囱采样口偏低不符合要求,对此你公司高度重视并立即开始设备改造,由于高空作业难度大移机时造成设备埙坏,维修设备期间又遇疫情,监控设备厂家技术人员未能及时到你公司进行设备修理调试,在无法于20219月底完成监控设备设施联网的情况下,2021825日你公司分别向我市环境保护检测科和稽查七中队递交了监控设施联网延期书面申请。2021929日下午市环境保护局召开了监控设施未联网企业会议,根据会议精神你公司于20211018日将联网材料经区环境保护局监控中心签章后送交洛阳市环境保护局监控中心并于20211025日成功联网。未能在1020日规定时间内联网是因为监控平台发号重置造成的,你公司恳请减免或免除处罚。在此期间你单位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情况给予了说明。由于以上客观事实的存在及水灾和疫情对企业的影响。企业在经营上举步维艰,十分困难。你公司希望酌情处理。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未完成与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你单位立即进行了整改,目前已按要求完成联网。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轻20%的处罚(56000元×20%=11200元)。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8: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行政罚款肆万肆仟捌佰

限于你单位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1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