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1〕第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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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岳滩镇赵庄寨1组)
法定代表人:张少坡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现场核查和对你单位副经理的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年产1万套三轮摩托车车厢车架项目焊接工序生产时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袋式除尘器)停运,造成焊接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气态污染物未经污染防治设施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505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于2021年8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163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2021年8月我局对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焊接除尘环保设备未开启,经你公司检查发现是除尘设备控制近日出现故障,主电机不时出现跳闸自停,由于相关设备操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未及时报修。公司高度重视,积极整改,请设备厂家对设备进行检修,并建立定期检修制度,确保环保设备能一直处于良性运转,对邀请设备厂家进行培训,确保完全掌握设备操作流程,同时建立责任领导专项负责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营,切实按照环评要求完善各种环保设备,积极配合环保管控要求。目前由于三轮车整体市场下滑严重,公司经营困难,近期一直亏损举步维艰,希望我局酌情从轻处理,减免行政处罚。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年产1万套三轮摩托车车厢车架项目焊接工序生产时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袋式除尘器)停运,造成焊接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气态污染物未经污染防治设施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你单位积极整改,请设备厂家对设备进行检修,并建立定期检修制度,确保环保设备能一直处于良性运转,邀请设备厂家对工人进行培训,确保完全掌握设备操作流程,同时建立责任领导专项负责制度,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轻20%的处罚(59600元×20%=11920元)。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20:你单位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环境行政罚款肆万柒仟陆佰捌拾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