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网站!

首页>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偃环罚决字〔2021〕第082号(偃师市首阳山民生建材厂)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7-07     点击次数:352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1〕第082

 

偃师市首阳山民生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685691034U

    地址:偃师市首阳山镇石桥村东

投资人王育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你单位废气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发现你单位废气自动监控基站CMES实时数据二氧化硫为:39.6㎎/m³、一氧化氮为:13.1㎎/m³,CMES仪表进气流量为:0.5L/min。经第三方运维人员排查,你单位废气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氮氧化物转换器管道堵塞,造成分析仪表进气流量低数据偏差。经第三方运维人员对氮氧化物转换器管道清理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CMES分析仪通入二氧化硫标准物质进行测量,测量结果显示:二氧化硫为380㎎/m³ (标准物质浓度为408㎎/m³),误差范围6.8%,误差值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2.5%),你单位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9005号),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自动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数据报表”等为证。

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3日以《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06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2021年4月29日接到我局对该厂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处理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066号告知书。告知中CMES工控机二氧化硫显示数据偏差过大,你厂对此做出以下申辩:一、经检查氮氧化物转换器管道堵塞引起二氧化硫与实时数据偏差过大,这属于在线设备突发故障,不属于人为因素导致。故主观上不属于该厂违法行为。二、当你厂发现氮氧化物转换器管道堵塞,立即与运维公司联系并采取措施,停止窑炉进车,这期间环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运维公司接到通知后,立即委派人员来厂对转氮氧化物转换器管道进行故障排除。氮氧化物转换器随后恢复正常工作。三、第三方对你厂在线设备维修后,再次进行标校,现设备已恢复正常运行。四、你厂历来非常重视环保工作,并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监察,以及完成各项环保部门下达的任务,本次违法实属无意违法。五、由于今年建材行业销售形势不好,资金周转困难,希望给于从轻处罚。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你单位立即停止窑炉进车并与运维公司联系采取措施对转氮氧化物转换器管道进行故障排除,其间环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轻20%的处罚(104000元×20%=20800元)。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8: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超过技术规范允许范围1倍以上2倍以下的;所排放废气为一般工业废气;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捌万叁仟贰佰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