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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1〕第138号(洛阳丰铭电动车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9-06     点击次数:344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1〕第138

 

洛阳丰铭电动车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559632287M

地址: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岳滩镇喂南村)

法定代表人褚顺法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6日,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下达2021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任务的通知》,要求你单位在2021年5月底前完成VOCs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联网。2021年4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关于下达2021年全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及监控设备联网的通知》(偃环测〔2021〕3号),要求你单位须于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安装并提交联网申请材料,2021年5月15日前完成自动监控设施调试工作,并与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联网上传数据。2021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未能按时完成与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国发软件平台)联网任务。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5009),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尽快完成在线监控设备联网工作。

以上事实有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关于下达2021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任务的通知》《关于下达2021年全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及监控设备联网的通知》(偃环测20213等为证

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二十四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我局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于2021年6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08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听证主要内容如下:你公司申请撤销处罚。理由如下:1、告知书裁量因素1表明你公司已经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我局监控中心联网,并已经正常工作。2021412日,你公司接到我局下达的《关于下达2021年全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及监控设备联网的通知》(偃环测〔20213号)就与公司的运维公司河南紫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起积极组织资料并提交,按期获得联网地址,在由洛阳市环保局、我局联网验收验收时领导说自动监控设备不合格。你公司积极向我局领导汇报,商讨应对方案。公司严格按照20216月底联网成功的时间要求更换新的设备,进行联网调试。2、你公司的设备已与我局监控中心联网,并正常工作,在与洛阳市环保局监控中心联网时又说设备不合格,你公司质疑。3、裁量因素3说明你公司一直是配合环保工作和环保执法检查。你公司认为罚款是为了惩戒违法犯罪,而你公司一直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发现设备出现问题后,公司积极采取措施。该行政处罚不适宜,应予以撤销。

我局对你单位的听证申请举行了听证会。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的理由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未能按时完成与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国发软件平台)联网任务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会审小组一致决定,不予采纳你单位的听证意见。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8: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环境行政罚款伍万陆仟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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