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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1〕第123号(偃师市商城街道办事处路豪轩制鞋厂)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8-12     点击次数:366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1〕第123

 

偃师市商城街道办事处路豪轩制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44MJT80

地址:偃师市商城街道办石硖村8组

经营者张浩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年产30万双布鞋项目未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离子光氧装置2个开关,只开了1个),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全过程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3014),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正常生产时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5日以《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09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你厂对我局的行政处罚有异议,认为处罚过重。陈述申辩理由如下:你厂从202161日开始严格落实夏季高温天气污染管控措施生产要求,2021619日晚18时以后,鞋厂开始正常生产,其间配套安装的污染防治设施一直正常运行,未出现设施停运现象。当晚2130分左右,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厂进行夜间执法检查,发现你厂的等离子光氧催化有1个开关显示灯未亮,从而认定你厂的光氧催化其中一个开关未开启。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后,该厂安排专人打开等离子光氧催化机查找原因,等离子光氧催化机买的比较早,功率比较大。内设有四组灯管,每组四根灯管,共计16根。箱柜外面有两个开关,每个开关两组灯管,打开箱体后,内部的灯管全都完好无损,没有发现不亮的现象,通过细致检查发现其中一个开关内部瓷片烧毁,开关开启时的批示灯不亮,但丝毫没有影响灯管正常工作,你厂员工随即更换了新的开关,批示灯也恢复正常了。虽然其中一个开关批示未亮,但等离子光氧催化机功率大,即使只有两组灯管正常工作,也能够保证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全部处理到位,不存在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现象。你厂一直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正常生产期间,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一直正常运行。你厂不仅建立了各项环保规章制度,还设立了专门的环保专职人员,积极配合环保检查,从未出现由于受疫情影响 ,目前国内市场几乎没有订单,只有少量的外贸订单维持生计,经营困难。你厂希望从轻处罚。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年产30万双布鞋项目未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全过程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你单位及时进行了整改,及时对开关内部烧毁的瓷片进行更换,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轻20%的处罚(69500元×20%=13900元)。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16:你单位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环境行政罚款伍万伍仟陆佰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