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1〕第105号
偃师市天丰钢圈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96756689X
地址:偃师市岳滩镇周堂村2组
法定代表人:李世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6日,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下达2021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任务的通知》,要求你单位在2021年5月底前完成VOCs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联网。2021年4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关于下达2021年全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及监控设备联网的通知》(偃环测〔2021〕1号),要求你单位须于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安装并提交联网申请材料,2021年5月15日前完成自动监控设施调试工作,并与洛阳市生态环境局联网上传数据。2021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未能按时完成与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国发软件平台)联网任务。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501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尽快完成在线监控设备联网工作。
以上事实有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关于下达2021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任务的通知》”和“《关于下达2021年全市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及监控设备联网的通知》(偃环测〔2021〕1号)”等为证。
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26日以《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08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8: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已安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行政罚款伍万陆仟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