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1〕第104号
洛阳唐运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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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岳滩镇后马郡村)
法定代表人:贾兵兵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对VOCs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看你单位工控机历史数据,发现你单位2021年3月30日16:00至2021年3月31日8:00小时均值数据为0值,对照相应时段分钟数据,该时段你单位为生产状态。2021年3月30日15:33至2021年3月31日8:08数据标识位均显示处于校准状态,导致该时段自动监测设备不能真实反映你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现场查看NMHC-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发现2021年4月份你单位未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2018)中规定的期限开展CEMS零点漂移、量程漂移校准工作(无自动校准功能的NMHC-CEMS每七天至少校准一次仪器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900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开展日常维护工作,确保VOCs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正常,数据传输正常。
以上事实有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表”、“CME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和“数据报表”等为证。
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10日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08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8:你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废气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玖万贰仟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1年8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