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网站!

首页>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偃环罚决字〔2021〕第101号(洛阳客思来实业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8-12     点击次数:326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1〕第101

 

洛阳客思来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553A59B

地址:偃师市高龙镇高龙村2

法定代表人姬会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偃师市环境监控中心移交的《偃师市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系统用电异常系统截图》和《偃师市用电监管数据日预警单》,显示单位2021年6月3日部分时段(18:00至24:00)用电监控系统数据异常。

2021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经对你单位经理的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2021年6月3日18:30至24:00期间年产1000套钢质门、30000台办公家具项目产污环节中激光切割工段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治污环节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脉冲袋式除尘器)未运行,致使切割过程中产生的气态污染物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8013),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租房协议”等为证

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16日以《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08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你公司对处罚有异议,认为处罚过重,陈述申辩理由如下:一、调查的违法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公司从202161日开始严格落实夏季高温天气污染管控错时生产要求,白天6时至晚上18时期间停产,18时至早上6时期间生产。公司共安装用电监控设施7套,一直运行正常。202163日晚18时以后,公司开始正常生产,其间配套安装的污染防治设施一直正常运行,未出现设施停运现象。24时工人下班后,车间主任对电路进行检查时,发现激光切割用电监控线路火线烧断,导致线路故障,没有正常与监控平台传输用电信号,公司即可安排电工对此线路进行抢修,更换了烧毁的线路,用电监控系统恢复正常,在线故障期间,你公司激光切割工段配套安装的脉冲袋式除尘器虽然在用电监控上未显示用电,但是污染防治设施一直正常运行,不存在擅自停运现象。二、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发现问题及时改正公司自建厂以来,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不仅建立了各项环保规章制度,还不间断组织厂内员工学习环保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环保检查,严格执行上级环保的批示指令,从未出现环保违法违规行为。2021631830-24时期间出现用电监控异常行为后,公司通过自行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改正,袋式除尘器一直正常运行,没有对环境造成影响,更没有带来危害后果。三、受疫情影响公司公司生产举步维艰。2020年春节期间的新冠疫情,不仅对生活、出行带来了不便,同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造成了沉重的打击,截至目前由于原材料钢板价格的不断上涨,做出来的产品几乎没有利润,甚至无法偿还银行利息,公司不得已一直顶着压力惨淡经营维持生产。你公司确保以后的生产中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杜绝一切环保违法行为发生。恳请从轻处罚。

我局根据执法中队调查情况和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会审,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2021年6月3日18:30至24:00期间年产1000套钢质门、30000台办公家具项目产污环节中激光切割工段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治污环节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脉冲袋式除尘器)未运行,致使切割过程中产生的气态污染物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行为确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你单位用电监控线路火线烧断导致线路故障,及时对问题进行了检查和抢修,袋式除尘器一直正常运行。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轻20%的处罚(56000元×20%=11200元)。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20:你单位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露、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环境行政罚款肆万肆仟捌仟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