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1〕第098号
偃师市府店镇真诚耐火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0XABH0X
地址:偃师市府店镇双塔村
经营者:高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22日,生态环境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第一轮第14常规组在督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物料堆场未建设棚储、筒棚、覆盖不完全。”的问题。
2021年5月23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对交办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北侧原料库外约40吨物料(铝矾土)部分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7011号),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4日以《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07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2021年5月22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第14常规组督查中认为该厂“物料堆场未建棚储,简棚,覆盖不完全”,2021年5月23日,我局又对你厂现场核查,仍认为你厂铝矾土原料“部分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储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的规定,并依照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于2021年6月1日对你厂处以2.8万元处罚告知。对此,你厂对处罚无异议,你厂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但由于你厂近期资金周转困难无法缴纳巨额罚款,申请贵局能否减轻处罚额度,特此对贵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理由如下: 1.你厂建有原料库,因钢厂加工所用浇注料,需用加入高铝水泥,要求加工铝矾土.骨料.粉,水分不能超过0.5%,铝矾土原料需要稍加晾晒才能加工,才在原料库门口暂放刚拉回的30多吨固体块料,铝矾土块料几乎没有粉尘。2. 你厂在贵局执法人员提出问题后已积极改正,于5月26日将大部分露天堆放的物料清理入库,剩余一小部分物料因料库堆满无法入库,你厂临时购买土工布50卷进行全面覆盖防止扬尘污染。3、2020年6月法人父亲高松坡查出脑梗又花费数万,现手脚无力,说话不清,现仍坚持厂里的生产管理。4. 2019年升级改造,已投资100多万元,银行及民间借贷60多万,到现在部分利息仍无法还上。 5、2020年疫情影响生意惨淡,今年钢材暴涨,铸造企业因无法接受涨价,停产80%。生意惨淡,利润极低,工人工资已拖欠4个月。一直在寻找新的突破,业务暂时没有突破。6、综上所述,这几年经营及其困难,家里变故极大。恳请贵局领导,看在你厂积极整改到位和近两年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工作且无环保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从轻处罚。
我局根据执法中队调查情况和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会审,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厂区北侧原料库外约40吨物料(铝矾土)部分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排放的行为确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你单位立即进行了整改,已于2021年5月26日将大部分露天堆放的物料清理入库,剩余一小部分物料因料库堆满无法入库,但是临时购买土工布50卷进行全面覆盖防止扬尘污染,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轻20%的处罚伍仟陆佰元(28000元×20%=5600元)。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27:你单位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吨以下的;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占地面积100m2以内的;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贰仟肆佰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