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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1〕第092号(洛阳市正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7-12     点击次数:482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1〕第092

 

洛阳市正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563740926W

    地址:偃师市缑氏镇刘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松桃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23日,生态环境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第一轮第14常规组在督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本次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喷淋塔正在运行,经检测该公司喷淋塔循环水池,PH≤5,呈酸性。”的问题。

2021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对交办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和对你单位总经理的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喷淋塔循环池加药不及时,池内PH值≤6,造成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少量酸雾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通过排气筒排出。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7012),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4日以《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07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2021523日生态环境部重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第一轮第14常规组在督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污染设施不正常运行:本次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喷淋塔正在运行,经测你公司喷淋塔循环水池,PH5,呈酸性。”的问题。我局于20216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075号),认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系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法的行为,处罚三十三万肆仟元,你公司已收悉,对我局下达的告知处罚数额无异议,但处罚金额你公司认为太重负担不起,公司收到处罚书后积极进行了改正,具体如下:1、你单位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偷排,因“本次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所以,单位主观不存在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和偷排的违法动机。2、因疫情原因生猪、鸡蛋价格下跌明显,养殖户目前处于亏损状态,受此影响,兽药生产企业经营十分困难,卖出的产品收款周期恶化,资金紧张,员工工资按时发放也受到了影响。缑氏镇刘庄村为我局的扶贫村,公司员工多为本村的农民,有多名职工是贫困家庭,需要一份有稳定收入的工作,工作之余还要照顾家庭和务农。3、对主要管理喷淋塔的员工进行培训,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定时定点进行加药,已将过期或开封时间长未按规定保存的PH试纸全部更换为新买的试纸,并要求岗位员工按规定保存PH试纸,确保每次的自行检测结果准确。公司也深刻认识到员工素质不高和日常管理上的不足,应加强员工素质和环保意识教育,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综上所述,希望我局依法支持该单位陈述和申辩请求,体恤单位困难,减免行政处罚!

我局根据执法中队调查情况和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会审,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喷淋塔循环池加药不及时,池内PH值≤6,造成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少量酸雾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通过排气筒排出的行为确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你单位立即进行了整改,将已将过期或开封时间长未按规定保存的PH试纸全部更换为新买的试纸,并要求岗位员工按规定保存PH试纸,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轻20%的处罚(334000元×20%=66800元)。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表5:你单位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排放废气为一般工业废气;违法行为发生时期为一般期间;小时烟气流量为1000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标立方米;两年内受到过同类处罚1次;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环境行政罚款贰拾陆万元柒仟贰佰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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