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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1〕第090号(偃师市旺威制鞋厂)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7-12     点击次数:485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1〕第090

 

偃师市旺威制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0DAF676

    地址:偃师市城关镇石硖村

投资人刘明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5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现场勘查和对你单位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年产50万双布鞋项目新增一台搅拌锅,生产规模发生变化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且投入生产。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3006),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之前不得进行生产。

以上事实有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8日以《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07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建设项目管理类表1:你单位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设;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项目建设地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区内;违法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并且在1年以内的;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环境行政罚款壹万壹仟陆佰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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