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网站!

首页>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信息


偃环罚决字〔2021〕第088号(洛阳市正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7-12     点击次数:340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1〕第088

 

洛阳市正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563740926W

    地址:偃师市缑氏镇刘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松桃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23日,生态环境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第一轮第14常规组在督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按许可证要求开展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该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的监测频次和监测项目开展自行监测,企业提供的监测报告仅有3月份和4月份部分项目,未提供林格曼黑度的检测报告”的问题。

20215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对交办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查阅你单位的监测资料和对你单位总经理的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锅炉烟气排放口的氮氧化物1月监测一次、二氧化硫和颗粒物1年监测一次、林格曼黑度1年监测一次;颗粒物排放口1季度监测一次;工艺有机废气排放口的非甲烷总烃1月监测一次、氯化氢1季度监测一次;废气无组织(下风向3个点位)的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生产车间外的非甲烷总烃1年监测2次;东、南、西、北厂界的噪音各设1个点1年监测一次,但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的监测频次和监测项目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自行监测。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7013),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监测报告和你单位提供的“自行监测方案”等为证。

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4日以《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07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企业认为我局的处罚过重,申辩理由如下:1、因你公司工作人员疏忽,在组织自我检测的过程中没有认真阅读排污许可证的内容,在自行检测过程中出出疏漏,且减少检测频次和项目也节省不了多少成本,所以单位主观上不存在故意。2、林格曼黑度在天然气锅炉中是检不出结果的,所以,没有写入检测方案中,造成检测过程中出出漏检,不存在主观故意。3、你单位立行立改,于2021523日下午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重新签订了检测技术服务协议,立即安排了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要求。4、因疫情原因生猪、鸡蛋下跌明显,养殖户目前处于亏损状态,受此影响,兽药生产企业经营十分困难,卖出的产品收款周期恶化,资金紧张,员工工资按时发放也受到了影响。缑氏镇刘庄村为我局的扶贫村,公司员工多为本村的村民,有多名职工是贫困家庭,需要一份有稳定收入的工作,工作之余还要照顾家庭和务农。公司也深刻认识到员工素质不高和对日常管理上的不足,应加强员工素质和环保意识教育,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综上所述,恳请我局减免行政处罚。

我局根据执法中队调查情况和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会审,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的监测频次和监测项目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自行监测的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你单位立即进行了整改,已于2021年5月23日下午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重新签订了检测协议并安排了检测,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轻20%的处罚(110000元×20%=22000元)。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7:你单位未监测或未保存监测记录的;企业规模判:微型企业;所排放废气为一般工业废气;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环境行政罚款捌万捌仟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