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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1〕第079号(肖庆龙)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7-07     点击次数:319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1〕第079

 

肖庆龙

住址河南省偃师市大口乡温村腾龙街34号

违法地址:偃师市首阳山街道办事处石桥村310国道北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偃师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通知书(偃环攻坚办督字〔2021〕第075号)关于洛阳市偃师区首阳山街道办事处石桥村310国道北侧徐永立院内露天存放砂料2万方左右的环境违法问题后,2021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交办问题进行现场核查,通过现场勘查和对你的调查询问,确认你在偃师市首阳山街道办事处石桥村310国道北侧徐永立的院子内露天堆放占地面积约9000平方米、约30000吨砂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4018),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将院内砂料设置围挡,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的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25日以《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06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你被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立案处罚和环保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后,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已于2021514日花费9000元对裸露砂料进行了全面覆盖,近期已联系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项目尽快将这些砂料进行转运,你目前实在经济困难,希望减轻处罚。(后附整改照片)

我局根据执法中队调查情况和你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会审,认为你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在在偃师市首阳山街道办事处石桥村310国道北侧徐永立的院子内露天堆放占地面积约9000平方米、约30000吨砂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确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你积极进行了整改,及时对砂料进行了全部覆盖,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你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轻20%的处罚壹万伍仟伍佰元(77500元×20%=15500元)。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27: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2000吨以上的;项目用地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位于农村地区;占地面积500㎡以上的;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罚款陆万贰仟元

限于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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