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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1〕第076号(河南河阳建材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6-08     点击次数:387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1〕第076

 

河南河阳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9F9UBK1U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高龙镇石牛村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段中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原料库东侧外约有100立方米原料(沙石)露天堆放、原料库北侧建设料库的基坑黄土裸露,未采取覆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的排放。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8010),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将原料库东侧外沙石原料转移至原料库内。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土地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八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17日以《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0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1、公司收到要求做调查笔录的通知后,第一时间派人接受调查询问,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做好调查笔录。2、公司已取得施工许可证,项目正处于建设阶段。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露天原料属于项目建设所需临时购进的自用材料,数量为70立方米左右。由于现场管理人员疏忽未及时进行覆盖,造成该问题的发生。关于黄土裸露问题,由于项目施工期间我市未下达重污染天气管控通知,项目建设正进行到基坑开挖阶段,因现场人员的大意对政策理解不透,造成上述问题的发生。我局执法人员告知违法行为后,公司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积极响应,并于当天整改到位,将露天堆放的原料、黄土进行覆盖。3、公司目前正处于项目建设阶段,预计202110月左右建成投产。主要产口为高性能混凝土、预拌干粉砂浆,并配套服务河南河阳鸿丰建材有限公司生产装配式PC构件、风电塔筒、水电、地铁用管片等绿色建材。正式建成投产后将与其一起强强联手、优化产能,打造成为我市标杆型绿色循环建材产业园区。预估单体年销售收入2亿元,实现利税约4000-5000万元,将为我市社会经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鉴于公司为新建企业,目前正处于建设期,为了使该项目能够尽快投产,服务于社会,回报于社会,希望能够给予指导和帮助。4、公司已及时改正,并做出了整改措施,未对大气质量造成大的影响。在以后的工作中将加强提高人员的业务能力,尽量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依据行政处罚减轻、免于处罚适用的相关规则,公司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且在事后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带来的后果。综上所述,公司已意识到该违法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并诚恳保证:将尽快制定、完善详尽的施工管理措施,组织现场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法规,提高业务能力,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希望酌情考虑,进行减轻或免于处罚。

我局根据执法中队调查情况和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会审,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原料库东侧外约有100立方米原料(沙石)露天堆放、原料库北侧建设料库的基坑黄土裸露,未采取覆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的排放的行为确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你单位立即进行了整改,将露天堆放的原料、黄土进行了覆盖,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少20%的处罚贰万叁仟肆佰肆拾元(117200元×20%=23440元)。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20:你单位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露、逸散,危害后果较重的;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企业规模判:小型企业;两年内受到过同类处罚1次;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罚款玖万叁仟柒佰陆拾元

限于你单位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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