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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1〕第075号(郝小虎)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6-08     点击次数:341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1〕第075

 

郝小虎

    住址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4号

    违法地址:偃师市府店镇唐窑村西北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在偃师市府店镇唐窑村西北处堆放约6万吨青石子、石粉,部分的青石子、石粉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我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5006),责令你单位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的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17日以《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05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你在府店镇唐窑村西北处承包的青石堆放料场被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4月份因未覆盖被查处,查处后在我局执法人员指导下,深刻认识到错误,积极改正,购买覆盖用土工布210卷,花费1800元,雇佣工人二十名在2021418日一天内进行了全面覆盖。希望我局在你积极改正的情况下酌情减轻行政处罚(后附整改后照片)。

我局根据执法中队调查情况和你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会审,认为你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偃师市府店镇唐窑村西北处堆放约6万吨青石子、石粉,部分的青石子、石粉露天堆放,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确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当事人及时进行了整改,对料堆进行了全部覆盖,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少20%的处罚壹万伍仟伍佰元(77500元×20%=15500元)。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20: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2000吨以上的;项目用地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位于农村地区;占地面积500㎡以上的;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执法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罚款陆万贰仟元

限于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16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