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1〕第066号
偃师市尚阁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6WUME09
地址:偃师市岳滩镇寇圪垱村
法定代表人:戚智泽
违法行为: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违法事实:2021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和对你单位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确认你公司年回收加工3000吨废旧金属项目,生产车间地面积尘严重,原料摆放混乱,车间内环境脏乱差。
违反的法律条款:你单位年回收加工3000吨废旧金属项目,生产车间地面积尘严重,原料摆放混乱,车间内环境脏乱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未采取精细化管理这一事实。
你单位于2021年4月27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047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047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年回收加工3000吨废旧金属项目,生产车间地面积尘严重,原料摆放混乱,车间内环境脏乱差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你单位违法情节裁量因素如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该项目占地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现场检查时配合调查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伍万陆仟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