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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1〕第054号(偃师市向前弹簧板厂)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5-19     点击次数:325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1〕第054

 

偃师市向前弹簧板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0C2AW09

地址:偃师市岳滩镇尚庄村

投资人周伟伟

违法行为: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违法事实:2021年3月5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取查看你单位废气在线监控基站内工控机历史数据,发现你单位自2021年1月15日13时至1月20日10时期间内VOCS各项污染污染因子显示均为0值,烟气流量正常显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违反的法律条款:你单位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这一事实。

你单位于202146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033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033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自2021年1月15日13时至1月20日10时期间内VOCS各项污染污染因子显示均为0值,烟气流量正常显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你单位违法情节裁量因素如下: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造成自动监测与人工监测(或者标准物质测试)数据误差在技术规范允许范围内;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90%以上的,你单位所排放废气为一般工业废气;现场检查时配合调查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捌万壹仟贰佰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15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