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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1〕第053号(洛阳华宇建材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5-19     点击次数:335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1〕第053

 

洛阳华宇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4E9BA0Q

建设地址:偃师市缑氏镇缑氏村

法定代表人罗治杰

违法行为: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违法事实:2021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原料车间工程机械作业过程中未开启喷淋设施且车间大门处于开启状态,下料口未安装集气罩,致使粉尘无组织排放。

违反的法律条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八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原料车间工程机械作业过程中未开启喷淋设施且车间大门处于开启状态,下料口未安装集气罩,致使粉尘无组织排放这一事实。

你单位于202146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027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20213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公司原料车间工程机械作业过程中未开启喷淋设施且车间大门处于开启状态,下料口未安装集气罩,致使粉尘无组织排放。我局你公司送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师罚先告字(2021)027),处罚七万零四百元,该公司已收悉,但对我局下达的告知处罚数额有异议,认为处罚过重,陈述和申辩理由如下:1、你单位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不开启除尘设施,来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的违法动机。当时单位车间喷淋设施正处于维修状态,生产期间工人正在维修管道,造成车间轻微荡尘,不存在对外界空气进行污染的现象。2、下料口未安装集气罩,鉴于此问题你单位立即在下料口安装除尘设备,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3、你单位高度依赖房地产行业,在银行紧缩房地产政策的情况下,经济情况非常糟糕,又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更是雪上加霜,支出困难,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工人工资、厂房租金、生产原材料采购款的支付。综上所述,恳请我局依法支持该单位陈述和申辩请求,体恤、挽救该单位渡过难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027号)、《送达回证》单位陈述申辩意见等材料为证

我局根据执法中队调查情况和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会审,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原料车间工程机械作业过程中未开启喷淋设施且车间大门处于开启状态,下料口未安装集气罩,致使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行为确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不予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你单位原料车间工程机械作业过程中未开启喷淋设施且车间大门处于开启状态,下料口未安装集气罩,致使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你单位违法情节裁量因素如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该项目占地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两年内受到过同类处罚2次(偃环罚决字〔2020〕第038号、偃环罚决字〔2020〕第444号);现场检查时配合调查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柒万零肆佰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