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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1〕第052号(洛阳天颐建筑废物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1-05-19     点击次数:400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1〕第052

 

洛阳天颐建筑废物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6977N0E

地址:偃师市顾县镇顾县村白云岭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

违法行为: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违法事实:2021年2月26日,洛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1、不能提供环评手续,未经验收私自生产;2、厂区内正在生产砂石,并屯放了大量砂石毛料,与经营范围不符;3、生产过程中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4、大量砂石毛料露天堆放。

根据《洛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通知书》(洛环攻坚办督字〔2021〕45号)中交办的问题,2021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调查和对你单位厂长的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在厂区内生产车间西部的空地上露天堆放有约400吨原材料(基坑废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违反的法律条款:你单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这一事实。

你单位于2021323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016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洛阳天颐建筑废物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建筑成品料项目位于偃师市顾县镇白云岭工业区, 2021226日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基坑废石料露天堆放,被我局执法人员立案处罚。我局于2021318日对你公司送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016),你公司对此行政处罚有异议:

一、事实经过:2021226日洛阳市攻坚办到你公司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位于你公司生产车间西侧堆放有大量基坑废石料作业面未用防尘网覆盖。31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上述问题对你公司又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并对你公司下达了偃师市环境保护局(限期)改正决定书(偃环责改〔2021〕第6005)要求你公司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整改情况:2021226日洛阳市攻坚办走后,你公司就立即对作业面进行了全覆盖,并在物料堆场四周建设了围挡和喷淋装置,做到了敞开作业面湿法作业,有效的控制了粉尘污染物排放。

三、陈述申辩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士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离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你公司认为该法律条款主要针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环境,226日洛阳市攻坚办对你公司检查时你公司打开的作业面因天气原因均为湿的,并不会产生扬尘污染环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公司经济困难情况:你公司于2020113日才接手经营,一次性投入资金额度大,接手后一直维修改造机器设备,不能正常生产,员工三天两头放假,工人工资只能发40%。前几天在车间安装环保喷淋设施,由于机械故障造成两个工人受伤,现在正在郑州五院住院治疗,住院医药费用还是四处找亲戚朋友借的。目前企业经济特别困难,大部分工人放假,你公司已处于半瘫痪状态。

综上所述你公司认为,226日洛阳市攻坚办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你公司打开的作业面并不易产生扬尘,你公司也在洛阳市攻坚办检查后及时进行了改正,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你公司希望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免于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1〕第016号)、《送达回证》、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等材料为证。

我局根据执法中队调查情况和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会审,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在厂区内生产车间西部的空地上露天堆放约400吨原材料,经查看洛阳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拍摄的现场照片,显示露天堆放的并不是不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而是黄土混杂碎石料,你单位未按规定采取覆盖等抑尘措施同时并不能保证不会产生扬尘,你单位的行为确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不予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你单位违法情节裁量因素如下: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1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该项目符合环境功能规划;占地面积100㎡以上500㎡以内的;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的,且配合调查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肆万壹仟伍佰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