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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381环罚决字〔2023〕7号(偃师市岳滩镇宇通机械厂)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3-02-15     点击次数:339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环罚决字〔20237

偃师市岳滩镇宇通机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438TEN7J

地址:偃师区岳滩镇赵庄街村

法定代表人:王晓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11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20221017日下午1345分至1545分焊接工序正常时,其配套安装的袋式除尘器设施停运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企业的行业证明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生产并产生粉尘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1221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2234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1227日,你单位向我局提起了陈述申辩,陈述申辩理由如下:贵局于20221118日对我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我单位20221017日下午1345分至1545分焊接工序正常时,其配套安装的袋式除尘器设施停运的问题。我单位一直遵纪守法,从未出现过工作时不开启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当天下午由于员工疏忽,忘记开启袋式除尘器, 导致环保部门发现我单位袋式除尘器未开启的违法行为。我单位是首次出现类似问题,且当天我单位立即进行了积极整改,今后安排专人管理,定期培训环保方面的知识,提高环保意识,确保焊接工序正常生产时环保设备正常运行。请贵局念在我单位首次出现此类情况下,并积极配合贵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的情况,为此向贵局提出请求减轻处罚,恳请贵局领导酌情给予我单位支持。在此我单位衷心感谢贵局对我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我单位一直重视环保工作,结果还是出现了环境违法行为,我该单位的环保工作敲响了警钟,通过这次违法行为, 我单位全体员工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并立即组织全体员 工认真学习环保相关知识和环保设备的操作规范,避免类似环境问题的发生。

根据集体讨论意见,案件会审小 组一致同意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项第2小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在行政处罚伍万陆仟元的基础上减 轻20%的处罚(56000×20%=11200),减轻后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环境行政罚款肆万肆仟捌佰元(44800)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处罚金额(X)56000,代入公式:560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1 + 1 + 1 + 1 + 1 ) / ( 5 x 5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11200.000,最终裁量金额:44800.0减轻处罚,金额:112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你单位20221017日下午1345分至1545分焊接工序正常时,其配套安装的袋式除尘器设施停运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肆万肆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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