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环境保护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偃环查(扣)决字〔2020〕第013号
企业名称:洛阳市信昌包装有限公司
地 址: 偃师市首阳山街道办事处寺里碑村(207国道与310国道交会处西南角)
经查,该单位在2020年8月4日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夏季挥发性有机物错时(早8时至晚20时期间停产)生产管控期间,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覆膜工段和彩印工段未落实错时管控要求,在早8时至20时期间违法进行生产。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重点区域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牵头的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大气污染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督促。”和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洛环攻坚办【2020】29号)“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2020年夏季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之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覆膜工段和彩印工段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15日,自2020 年8月4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期限内,你单位不得使用该设施。
查封扣押物品存放地点:洛阳市信昌包装有限公司。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