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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0〕第307号(洛阳市信昌包装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10-17     点击次数:234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0〕第307

 

洛阳市信昌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3493762897

地址:偃师市城关镇嚇田寨村高速引线(奥华钢结构公司院内)

建设地点:偃师市首阳山街道办事处寺里碑村(207国道与310国道交会处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202084日对你单位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

2020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省涉VOCS专项检查组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印刷车间内堆放危险废物(大量敞口油墨桶),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未按环评要求存放在危险废物暂存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询问笔录”环境违法问题和管理问题交办单”和现场照片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印刷车间内堆放危险废物(大量敞口油墨桶),未按环评要求存放在危险废物暂存间这一事实。

你单位于2020918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325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325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印刷车间内堆放危险废物(大量敞口油墨桶),未按环评要求存放在危险废物暂存间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尚未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万元。

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