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0〕第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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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偃师市高龙镇大屯村2组
法定代表人:王世龙
本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
2020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省VOCS专项督察组到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年产2万套钢制办公家具以及3亿只金属瓶盖项目生产过程中1#车间焊接工段产生的烟尘未经有效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抛丸机和喷粉工段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致使粉尘无组织排放;危险废物台账管理不规范,危险废物(废活性炭)与非危险废物混合存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年产2万套钢制办公家具以及3亿只金属瓶盖项目生产过程中1#车间焊接工段产生的烟尘未经有效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抛丸机和喷粉工段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致使粉尘无组织排放;危险废物台账管理不规范,危险废物(废活性炭)与非危险废物混合存放的事实。
你单位于2020年9月1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289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289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年产2万套钢制办公家具以及3亿只金属瓶盖项目生产过程中1#车间焊接工段产生的烟尘未经有效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抛丸机和喷粉工段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致使粉尘无组织排放;危险废物台账管理不规范,危险废物(废活性炭)与非危险废物混合存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当年度初犯但危害后果较重的和混合量1吨以下的情形。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生产过程中1#车间焊接工段产生的烟尘未经有效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抛丸机和喷粉工段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致使粉尘无组织排放环境行政罚款柒万元;
2、危险废物台账管理不规范,危险废物(废活性炭)与非危险废物混合存放环境行政罚款叁万元;
两项共计环境行政罚款壹拾万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