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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0〕第299号(偃师市岳滩西谷龙泉加油站)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10-16     点击次数:207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0〕第299

 

偃师市岳滩西谷龙泉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3X9BMP6K

地址:偃师市岳滩镇西谷村光明街61号

投资人杨芳芳

本机关于2020824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

2020721日,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洛阳黎明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抽查检测,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和气液比不达标

2020824接洛阳市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通知(洛环监支函〔2020〕657号)后,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查、询问,和对你单位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确认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不达标,致使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运行、油气回收不彻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洛阳黎明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一份”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不达标,致使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运行、油气回收不彻底这一事实。

你单位于2020827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287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287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不达标,致使油气回收装置不正常运行、油气回收不彻底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情形。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万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