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0〕第290号
洛阳泰初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057219599H
地址:偃师市岳滩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笑通
本机关于2020年8月3日对你单位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
2020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省生态厅帮扶督察组到你单位对落实VOCS夏季错时生产管控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废油漆桶)露天堆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环境违法问题和管理问题交办单”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位危险废物(废油漆桶)露天乱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你单位于2020年8月28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277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2020年8月3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废油漆桶)露天乱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原因为;你公司2020年7月25日(转运联单上日期)对危废仓库的危险废物进行了运转,因当天转运完以后,时间太晚,工人工作不认真,剩余未装完二个废油漆桶未能及时入危废仓库。8月3日核查出问题当日,你公司已将两个废油漆桶及时转入公司危废仓库。鉴于该事件,危险废物数量不大,未造成严重污染,你公司最近一直处于停产亏损状态,希望我局对你公司免于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277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我局认为你单位危险废物(废油漆桶)露天乱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尚未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贰万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