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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0〕第288号(偃师市红迪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10-16     点击次数:213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0〕第288

 

偃师市红迪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072692501A

地址:偃师市岳滩镇黄大王庙村

法定代表人张利冰

本机关于202087日对你单位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和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

202087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生态环境厅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帮扶工作组到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柜子、床、车架等)混合存放;喷漆台漆雾喷漆塔下方私设外排管道阀门,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柜子、床、车架等)混合存放;喷漆台漆雾喷漆塔下方私设外排管道阀门,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事实。

单位202099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275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1、公司危废暂存间为一里外套间房的外间,里间一直存放一些物品。2020年8月4日公司委托有资质危废转移公司进行了次危废转移,在转移后危废间不整齐,临时把一些量较少的危废品暂时摆放在里间的房间,2020年8月5日开始把危废品移回危险废物暂存间,2020年8月6日至8月7日连接暴雨,出于安全考虑,车间全部断电,危险废物暂存间光线太暗无法正常整理。2020年8月7日检查时还没有整理分类好危废品,检查指出后,公司立刻安排人员对危险废物暂存间进行分类整理,目前已整改完毕。2、公司的生产废水一直重复使用,没有排放过水。因为当时安装水处理设备时,考虑到硬管与地面接触距离太小,不方便连接软管,安装公司建议放到此位置,上下左右有空间,连接管时方便安装,况且此阀门前有多出来的管子,是为了连接软管。因近两年生意每况日下,公司生存愈发困难,资金周转困难,并积极配合各项环保工作,希望免于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275号)、《送达回证》和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等材料为证。

我局对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柜子、床、车架等)混合存放;喷漆台漆雾喷漆塔下方私设外排管道阀门,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鉴于你单位申辩材料所述情况属实,并且立行立改,已全部整改到位,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柜子、床、车架等)混合存放的行为酌情减轻行政处罚,由贰万元减少至壹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存放环境行政罚款壹万元;

2、喷漆台漆雾喷漆塔下方私设外排管道阀门,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行政罚款壹拾万元。

 两项共计环境行政罚款壹拾壹万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