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0〕第285号
偃师市德昌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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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曲剑锋
本机关于2020年8月5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
根据生态环境部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交办问题通知单,2020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核查,确认你单位喷漆烘干环节VOCS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未照要求进行检测;原材料油漆未存放在密闭空间内。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和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生态环境部夏季臭氧污染强化监督帮扶工作组发现问题交办通知单”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喷漆烘干环节VOCS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未照要求进行检测;原材料油漆未存放在密闭空间内的事实。
你单位于2020年8月20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272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因今年疫情原因,3月份公司才开始断断续续复工,开始着手VOCS排放的治理工作,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后,发现治理设备不能稳定的控制VOCS排放数据,又开始对VOCS治理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截至环保部门要求的7月1日前未改造完成。于是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环保部门提交了停产整改的申请,截至到8月1日检查时,未生产。2019年7月18日你公司委托河南申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VOCS排放进行了检测,检测数据合格。原计划等升级改造完成后,再进行检测,时间上也符合要求,但是升级改造的不顺利,造成公司停产改造,停产期间没有办法检测。2020年8月14日公司改造已经完成 ,并于当日进行检测。关于于原材料油漆未存放在密闭空间内,已经于当天另外找了一处密闭的空间作为存放仓库,进行了整改。公司一直时刻跟随环保要求认真做事,第一时间进行整改,不管是安装催化燃烧设备还是在线监测设备,从不落后。近两年生意每况愈下,公司存在压力越来越大,希望考虑企业存在的实际困难,且未对环境造成影响,申请免除或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272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喷漆烘干环节VOCS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未照要求进行检测;原材料油漆未存放在密闭空间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你单位申辩材料所述情况属实,并且立行立改,已全部整改到位,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轻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你单位喷漆烘干环节VOCS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未照要求进行检测;原材料油漆未存放在密闭空间内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危害后果不严重和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的情形。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在法定幅度内(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喷漆烘干环节VOCS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未照要求进行检测环境行政罚款叁万元;
2、原材料油漆未存放在密闭空间内环境行政罚款叁万元。
两项共计环境行政罚款陆万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