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0〕第281号
洛阳泉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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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偃师市产业集聚区岳滩镇西谷村
法定代表人:田海涛
本机关于2020年8月3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
根据生态环境部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交办问题通知单,2020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核查,确认你单位模具、浇筑环节VOCS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未照要求进行检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生态环境部夏季臭氧污染强化监督帮扶工作组发现问题交办通知单”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模具、浇筑环节VOCS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未照要求进行检测这一事实。
你单位于2020年8月20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268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你公司2019年响应政府号召(淘汰落后产能)对现有生产车间进行了整体工艺及环保设备的提升改造。由于公司改造的范围比较广、更新的机械比较多,所以直到12月底全部整改完毕。其间你公司整改与环评同时进行中,但是由于近必年铸造企业被列入重点(所有新增手续均已停办),造成公司提交给发展改革委的备案申请被10多次退回。后因2020年受疫情影响,直到3月份中旬才开始陆陆续续复工,各部门工作都有衔接不到位的情况。致使公司的提升改造资料进度缓慢,公司时常催促检测公司尽快进行检测,但是检测公司到现场观看后,给出答复“验收后才能做检测”,但是现在环保部检查时,提出要求“尽快检测,并上交检测报告”。之后你公司要求检测公司尽快对提升 改造的机械及环保设备进行了相关的所有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附后)。一直以来,公司积极配合和支持环保部门的各项工作,并将我局的指导要求认真落实。针对此次未按要求对提升改造的所有设备进行相关检测事件,实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环保手续各单位工作进度缓慢所致,并非公司故意为之。你公司希望我局减免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268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会审,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模具、浇筑环节VOCS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未照要求进行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你单位申辩内容属实,并且立行立改,目前已全部整改到位,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轻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你单位模具、浇筑环节VOCS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未照要求进行检测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危害后果不严重的的情形。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在法定幅度内(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叁万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