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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0〕第275号(偃师市泰升摩托车配件厂)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10-16     点击次数:303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0〕第275

 

偃师市泰升摩托车配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679452520L

地址:偃师市岳滩镇赵庄街

投资人张晓玲

本机关于2020730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

2020730,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省VOCS专项督察组到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三轮车钢圈生产销售项目打渣机与污染防治设施连接的管道断裂,打渣机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三轮车钢圈生产销售项目打渣机与污染防治设施连接的管道断裂,打渣机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这一事实。

你单位于2020819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262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你厂针对省环保厅在2020年7月30日对你厂的检查中发现清渣工作未连接排烟装置的烟囱的处罚决定提出申诉:一、清查工位无烟无味,只是清铲产品中的焊渣,依据环评书中要求应在封闭空间中作业,并未要求安装除烟设施,现工位一直就是在封闭的操作间作业。二、7月30日检查中提出该问题后,你厂连夜调料,于7月31日上午10点已改造完毕,并上传主管领导。你厂一直以来积极配合和支持环保部门的各项工作,并将环保局的要求认真落实,率先实施,先后安装了大型排烟除尘设备、污水处理设备、VOCS废气处理设备等,希望我局为你厂的申诉给予落实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262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会审,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三轮车钢圈生产销售项目打渣机与污染防治设施连接的管道断裂,打渣机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你单位申辩材料所述情况属实,并且立行立改,目前已全部整改到位,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轻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你单位三轮车钢圈生产销售项目打渣机与污染防治设施连接的管道断裂,打渣机产生的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当年度犯的情形。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在法定幅度内(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万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