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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0〕第272号(洛阳博源实业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10-16     点击次数:260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0〕第272

 

洛阳博源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726990429N

地址:偃师市首阳山开发区207立交桥西

法定代表人王献芳

本机关于202081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

根据省VOCS专项督察组交办的“环境违法问题和管理问题交办单”,202081,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东侧车间与仓库之间露天夹道有明显喷漆痕迹,未建设任何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喷塑工段密闭不严,致使车间内部分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废旧油漆桶封闭不严,随意堆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环境违法问题和管理问题交办单”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东侧车间与仓库之间露天夹道有明显喷漆痕迹,未建设任何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喷塑工段密闭不严,致使车间内部分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废旧油漆桶封闭不严,随意堆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事实。

你单位于2020815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259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259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东侧车间与仓库之间露天夹道有明显喷漆痕迹,未建设任何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喷塑工段密闭不严,致使车间内部分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废旧油漆桶封闭不严,随意堆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当年度初犯和擅自关闭、闲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情形。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第一百零八条(五)“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东侧车间与仓库之间露天夹道有明显喷漆痕迹,未建设任何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环境行政罚款叁万元;

    2、喷塑工段密闭不严,致使车间内部分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环境行政罚款贰万元;

    3、废旧油漆桶封闭不严,随意堆放,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环境行政罚款贰万元。

    三项共计环境行政罚款柒万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