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0〕第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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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付西民
本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
2020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冲压车间内违规进行焊接操作,未按要求安装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喷涂流水线车间密闭不严,致使车间内部分粉尘无组织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环境违法问题和管理问题交办单”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冲压车间内违规进行焊接操作,未按要求安装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喷涂流水线车间密闭不严,致使车间内部分粉尘无组织排放的事实。
你单位于2020年8月20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257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1、今年以来受疫情影响,你公司1—6月份没有营业收入,直到7月份才以较低利润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8月底前交货。由于时间紧,任务重,焊接车间工作的地方和设备受限制,你公司只好又购买了两套焊接设备,7月28日安装到了冲压车间,临时进行作业,并同环保设备安装单位进行了联系,且预付了部分安装款,准备配套这部分的环保设备。7月30日,我局例行环保检查,发现并提出了这个问题,你公司当天晚上就督促安装单位次日必须及时来厂,并指派该单位有关人员密切配合,目前冲压车间有关环保配套设施顺利安装完成,已正常使用。2、2020年直到7月份,你公司基本是停工状态,喷涂流水线车间一直没有用,7月25 日以后进行喷涂工作时,发现个别工作部位出现故障,有少量粉尘无法回收需要维修。喷涂流水线车间反映了实际情况后,车间决定全体喷涂人员临时放假,同时公司领导又和有关安装维修人员联系,说明了具体情况,并要求尽快来厂。但由于该主要技术人员正在别处作业,直到7月30日还没有来人。在检查组发现并提出此问题后,最终以高价费用请他们尽快到厂,目前车间已正常工作。你公司希望免除或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257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会审,认为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单位冲压车间内违规进行焊接操作,未按要求安装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喷涂流水线车间密闭不严,致使车间内部分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鉴于你单位申辩材料所述情况属实并且立行立改,目前已整改到位,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酌情减轻行政处罚。
我局认为你单位冲压车间内违规进行焊接操作,未按要求安装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喷涂流水线车间密闭不严,致使车间内部分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情形。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在法定幅度内(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冲压车间内违规进行焊接操作,未按要求安装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环境行政罚款贰万元;
2、喷涂流水线车间密闭不严,致使车间内部分粉尘无组织排放环境行政罚款贰万元。
两项共计环境行政罚款肆万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