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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20〕第024号洛阳玖通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0-03-05     点击次数:430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0〕第024


洛阳玖通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456FLW87

地址:偃师市高龙镇高龙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留欣

    本机关于20191210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20191210,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管控停产措施;年加工30000吨沥青混凝土、乳化沥青、水泥稳定碎石项目的导热油炉未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导热油炉加热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直观呈黑色的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管控停产措施;年加工30000吨沥青混凝土、乳化沥青、水泥稳定碎石项目的导热油炉未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导热油炉加热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直观呈黑色的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事实。

你单位于20191212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9〕第404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9〕第404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管控停产措施;年加工30000吨沥青混凝土、乳化沥青、水泥稳定碎石项目的导热油炉未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导热油炉加热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直观呈黑色的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逃避监管情节一般的情形。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逃避监管情节一般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拾万元。

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