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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环罚决字〔2019〕第245号(偃师市首阳山镇全兴空心砖厂)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9-08-16     点击次数:343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19〕第245


偃师市首阳山镇全兴空心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L084925918(1-1)

地址:偃师市首阳山镇南蔡庄村

投资人杨献斌  

本机关于2019624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2019624,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年产6000万块烧结砖改建项目调试过程中个别时段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年产6000万块烧结砖改建项目调试过程中个别时段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这一事实。

你单位于201976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9〕第208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9〕第208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年产6000万块烧结砖改建项目调试过程中个别时段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拾万元。

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19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