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19〕第213号
偃师市首阳山民生建材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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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偃师市首阳山镇石桥村东
投资人:常洪均
本机关于2019年5月6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2019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2019年5月6日上传环保部门监控平台流量数据为841.89m³/h,现场端工控机2019年5月6日15:59保存工况流量数据为63255.6m³/h、标况流量数据为48536.51m³/h,现场流量数据与上传环保部门监控平台的流量数据不一致;通过查阅你单位历史数据,发现你单位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6日现场自动监测设备保存的流量历史数据与上传环保部门监控平台的历史数据不一致,现场保存的流量数据在6000m³/h左右波动,上传至环保部门监控平台的流量监测数据在800m³/h左右波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端数据”和“现场监控平台数据”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这一事实。
你单位于2019年5月20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9〕第131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出听证:1、自动检测设备由运维公司与洛阳市环保局沟通安装,你厂对自动检测设备一窍不通,所以对自动检测设备不正常不应承担责任。2、洛阳市环境监测科发现自动检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理应及时和运维公司及时沟通改正,以免出现漏洞。 你厂对环保一向很重视成立有专业专人负责小组,有副厂长担任组长主抓环保在线检测数据。配备有2名专职人员二十四小时看管。并配有叉车为其服务。制定运行管理制度。
我局于2019年6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环保局二楼中会议室举行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了两点质证,根据你单位的质证内容,我局对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了复核,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虽非人为故意,但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不予采纳你单位的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9〕第131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危害后果较重的的情形。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拾万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