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偃环监表〔2019〕48号
关于泰山石膏(河南)有限公司
年产2×5000万m2/a纸面石膏板烟气净化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泰山石膏(河南)有限公司年产2×5000万m2/a纸面石膏板烟气净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中的分析结论、建议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次烟气净化工程包含SCNR脱硝、静电除尘、臭氧脱硝、双碱法脱硫、湿电除尘,要求各环保设施处理环节的实际处理效率不低于设计要求,并且废气中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环保管理要求。
2、根据《报告表》,项目为原有工程环保设施的深化治理,不新增职工,无新增生活污水;本项目环保设施在运行过程中的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3、确保项目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4类标准要求。
4、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
5、建设单位应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二、该项目涉及规划、国土、文物保护等方面的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三、本项目属于减排项目,不涉及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与项目有关的新的环境标准,你公司应按新的环境标准执行。
五、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六、偃师市环境监察二中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一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