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偃环监表〔2019〕34号
关于偃师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偃师市中心城区首阳山片区开阳路、相国大道、聚贤路、蔡侯路、府佑路南延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偃师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偃师市中心城区首阳山片区开阳路、相国大道、聚贤路、蔡侯路、府佑路南延新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中的分析结论、建议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该项目应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治措施,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加强交通管理,设置减速慢行、禁鸣标志;做好路面清扫洒水、绿化带树木养护,减轻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做好施工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弃土的防尘管理,定期洒水降尘,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减少弃土、弃料等固体废物对交通、附近居民的影响,并按要求及时落实项目设计的绿化、地面硬化等工程
4、项目固体废物按照《报告表》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
5、该项目涉及规划、国土、文物保护等方面的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二、该项目涉及规划、国土、文物保护等方面的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三、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意见,该项目不涉及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四、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五、偃师市环境监察六中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一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