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偃环监表[2019]18号
关于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水循环回用39.6万吨/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水循环回用39.6万吨/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中的分析结论、建议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项目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施工期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七个100%”要求,防止扬尘二次污染。
3、根据《报告表》工艺分析,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依托原有工程污水处理站处理,废水排放口各污染物浓度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标准要求。
4、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方案,根据分区防治的原则落实各区域采取的相应防治措施,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5、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4类标准要求;敏感点声环境质量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排放标准》(GB3096-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6、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
7、制定风险应急预案,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
二、该项目涉及规划、国土、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三、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意见,该项目不新增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
四、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有关的新的环境标准或管理规定的,你公司应按新的标准要求执行。
五、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六、偃师市环境监察四中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一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