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偃环监表[2019]16号
关于洛阳文鸿实业有限公司
年产30万条集装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洛阳文鸿实业有限公司年产30万条集装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中的分析结论、建议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该项目已经建成,属未批先建,建设单位应停止生产,对项目存在的环保问题进行整改,整改过程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基布热切过程、印刷工序有机废气采用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废气处理后经由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厂界无组织排放应分别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同时非甲烷总烃排放也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建议值要求。
2、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用于农田施肥。
3、确保项目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暂存设施,收集后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
5、本项目要求的卫生防护距离为5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建设项目。
二、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意见,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126t/a,NH3-N:0.0108t/a。
三、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有关新的环境标准或管理规定的,该项目应按新的标准要求执行。
四、该项目涉及规划、国土、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应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五、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六、偃师市环境监察五中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一九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