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偃环监表[2019]5号
关于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宏健底片厂
年生产160万双鞋用底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宏健底片厂年生产160万双鞋用底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中的分析结论、建议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该项目属未批先建,应立即停止生产,并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进行整改。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环保“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认真落实环评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原料混合及上料过程产生的粉尘收集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经由25m高排气筒排放;注塑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5m高排气筒排放;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应分别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同时非甲烷总烃排放也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相关建议值要求。
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各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3、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后排放。
4、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要求。
5、项目固体废物按照环评要求合理处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暂存设施,收集后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
6、本项目要求的卫生防护距离为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居民点等环境敏感建设项目。
二、该项目涉及规划、国土、文物保护的相关事项,应以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为准。
三、今后国家或地方颁布有关新的环境标准或管理规定的,该项目应按新的标准要求执行。
四、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意见,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247t/a,NH3-N:0.0026t/a。
五、项目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六、偃师市环境监察一中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负责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二○一九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