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牛亚兵
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佃庄镇大郎庙村5组
本机关于2019年4月8日对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2019年4月8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询问,确认你将约5000吨燃煤堆放在首阳山街道办北环路北侧约800米的一处空地,少量燃煤用防尘网覆盖,但防尘网破损;大约4000多吨燃煤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和“询问笔录”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这一事实。
你于2019年4月24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9〕第103号),告知书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存放的煤堆是3月份周转,准备发往大唐电厂的生产用煤。由于电厂煤场正在建设遮尘大棚,此时间段无法大量接收,所以暂时存放在首阳山街道办北环路北侧约800米的一处空地,堆放期不长,其间不断往煤场地面、煤堆上洒水,并且加以覆盖防尘网,避免扬尘。所堆煤碳没有用于加工生产煤制品,只是做短期内中转。目前已全部清理完毕,并且加以地表复原。由于经济状况不好,负债很多,希望我局在罚款数额上给予酌情减少。你对此次情况吸取教训,保证以后不再违犯,坚决恪守环保法规。
我局对你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你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你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纳你的陈述申辩意见,减少行政处罚壹万元。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9〕第103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你未按照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社会影响较大的情形。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肆万元。
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