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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19〕第113号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19-06-03     点击次数:543

当事人:李东强

住址河南省偃师市缑氏镇金屯村

本机关于201946日对你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201946,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询问,确认你将约300立方沙子堆放在岳滩镇前马郡村盛华商行对面的一处空地上,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这一事实。

你于2019412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9〕第088号),告知书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9〕第088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你未按照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社会影响较小的情形。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责令改正,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壹万元。

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19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