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辉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3172272465(1-1)
地址:偃师市顾县镇顾县村
法定代表人:张向良
本机关于2019年1月5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2019年1月5日,接洛阳市督查组交办的“河南正辉肥业有限公司,厂区进料和发酵初期未采取防止恶臭措施,粉碎车间除尘器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停运”的环境问题,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到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询问,确认2019年1月3日,你单位年产3万吨有机肥料项目生产过程中粉碎工段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停运,致使粉碎工段产生的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和“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可以证实你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这一事实。
你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9〕第013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陈述、申辩主要内容如下:你公司认为我局在调查中发现除尘器停运并非你公司擅自停运,而是你公司新进一批职工,对设备运行情况不甚了解,加之近期电压不稳经常断电。电力恢复后正常是由生产车间主任将所有生产设备和除尘器重新打开运行。但2019年1月3日,洛阳市督查组到该公司检查时恰好电力刚刚恢复不久,生产车间主任不在现场,其他职工为尽快恢复生产,自行打开生产设备,但因这批职工到公司时间较短对设备整体运行情况不了解,导致除尘器因一时疏忽未及时开启。你公司认为因一时疏忽未及时开启除尘器的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及其轻微并已及时纠正,对生态环境破坏程度较小,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本次未及时开启除尘器的事件系公司管理人员一时疏忽导致,并非有意为之。你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巨额罚款,请我局本着公正合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该公司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19〕第013号)、《送达回证》和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等材料为证。
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会审,认为你公司年产3万吨有机肥料项目生产过程中粉碎工段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停运,致使粉碎工段产生的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已构成违法。你公司的陈述申辩不能否认其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我局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逃避监管情节一般的情形。经案件会审小组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在法定幅度内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贰拾万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