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农业局
关于严厉打击电鱼等非法捕鱼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我市境内水域的电毒炸鱼等非法捕鱼行为,保护好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河南省实施<渔业法>办法》、《农业部关于实行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偃师辖区水域范围内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包括电毒炸鱼和围网、拖网捕捞等非法捕捞行为。禁止销售、收购、加工在我市水域范围内非法捕捞的一切渔获物。
二、规范捕捞器具销售行为。市农业局联合工商、质检等部门,对从事渔具销售的商店、超市开展监督检查,凡发现销售电拖网、电鱼杆、类逆变器等禁用捕鱼器具的,将严肃查处、依法没收相关产品,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拒不整改或者多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商户,要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三、凡在我市辖区水域范围内发现非法捕鱼行为的,一经查获,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渔业政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和渔船;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阻挠执法部门执行公务和严重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五、监督举报电话:6771170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偃师市农业局
二〇一九年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