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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381环罚决字〔2022〕200号 (偃师市一阳制鞋厂)

来源 : 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2-12-31     点击次数:383

行政处罚决定书

      0381环罚决字〔2022200

偃师市一阳制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81MA9F08FUXJ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槐庙村仁义沟14

投资人:张许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11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按要求,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生产并产生粉尘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1213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2223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1217日你单位提起陈述申辩称:20221213,你单位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2223号)。根据202211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整改要求,你单位进行了积极整改,并于20221116日整改到位,整改措施如下:一、第一时间立即停产并全面检查维护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二、于1116日当天立即规范使用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三、对车问负责人和工人进行环保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大家的环保防护意识;四、设置停电、故障等各种原因造成环保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应急预案,并指定责任人专人负责使用维护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在此你单位東心感谢我局对你单位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你单位几年来一直重视环保工作,结果还是因为疏忽大意,出现了此次环境违法行为。此次违法行为,给你单位的环保工作敲响了警钟,你单位负责人和全体员工充分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并立即组织全员认真学习环保相关知识和环保设备的操作规范。你厂属于小微企业,因为疫情原因,近三年你厂始终处于半停工状态,尤其今年疫情防控形势异常严峻,导致你厂一直未开工生产,损失巨大,鉴于你单位初次违反相关规定,并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处理,且未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为此向我局提出请求减免处罚,请我局酌情给予你单位支持帮助,帮助你单位解决问题、渡过难关,帮助你们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我局案件集体会审小组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集体会审, 你单位陈述情况属实, 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 对你单位未按要求,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陆万叁仟贰佰元整的基础上减轻 20%的处罚(63200 ×20%=12640 ) 减轻处罚后, 行政处罚金额 50560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 1],处罚金额(X)63200,代入公式:632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1.0 / 5 + ( 3 + 1 + 1 + 1 + 1 ) / ( 5 x 5 ) ]  x 50% ,减轻处罚金额:12640,最终裁量金额:505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你单位 未按要求,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伍万零伍佰陆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