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381环罚决字〔2023〕132号
赵彦波
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xxxxxx
地址:河南省偃师市翟镇四角楼村5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6月28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一条聚氨酯制鞋流水线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加活性炭一体机未规范运行,致使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 2021 年 8 月中旬建设一台注塑制鞋机,2022 年 3 月上旬注塑制鞋机投产。2023 年 4 月上旬建设一台聚氨酯制鞋流水线,2023 年 5 月上旬聚氨酯制鞋机投产,该制鞋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该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场所、设施照片、录像;未采取措施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活动的录像、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7月3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381环罚告字〔2023〕151号)直接送达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未提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一:大气污染防治类:裁量因素:违法事实: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裁量等级: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1,1,1,1,1,1], 处罚金额(X):28550元,代入公式:28550=20000+(200000-20000)x[(1/5)² + ( 2²+1²+1²+1²+1²+ 1²+1²+1² ) / (5² x 8)] x 50% ,最终裁量金额:28550。
违法行为二: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事实内容:未批先建并投产,裁量等级:;项目建设情况: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1;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年以上,裁量等级: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5,1,1 ],处罚金额(X):17320元, 代 入 公 式:17320=25000+( 25000-5000 )x[(5/ 5)² + ( (1 ² + 1² + 5² + 1²+ 1² ) /( 5²x5 )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73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 赵彦波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肆万伍仟捌佰柒拾元整(1、赵彦波负责的一条聚氨酯制鞋流水线正常生产的情况下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光氧催化加活性炭一体机未规范运行,致使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2、在2021年8月中旬建设一台注塑制鞋机,2022年3月上旬注塑制鞋机投产,2023年4月上旬建设一台聚氨酯制鞋流水线,2023年5月上旬聚氨酯制鞋机投产,该制鞋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赵彦波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壹万柒仟叁佰贰拾元整)。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肆万伍仟捌佰柒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
银 行:农商银行偃师营业部;
户 名:洛阳市偃师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 号:00000005583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