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环罚决字〔2020〕第177号
偃师市景阳建筑材料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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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偃师市缑氏镇盆窑村
投资人:王延峰
本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对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立案调查。根据偃师市环境监察中心监测数据超标单,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15日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单位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显示2020年5月11日0时、3时、6时烟尘排放浓度分别为31.12mg/m3,33.81mg/m3、30.78mg/m3,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0.03倍、0.13倍、0.03倍(国家排放标准烟尘:30mg/m3)。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偃师市环境监察中心监测数据超标单”等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显示2020年5月11日0时、3时、6时烟尘排放浓度分别为31.12mg/m3,33.81mg/m3、30.78mg/m3,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0.03倍、0.13倍、0.03倍这一事实。
你单位于2020年6月2日签收了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163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偃环罚先告字〔2020〕第163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显示2020年5月11日0时、3时、6时烟尘排放浓度分别为31.12mg/m3,33.81mg/m3、30.78mg/m3,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0.03倍、0.13倍、0.03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浓度超标20%以下的情形。经集体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幅度内(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报告表类项目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罚款壹拾伍万元。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偃师市行政服务大厅环境保护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到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银行:偃师农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偃师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00000005583396678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或者洛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