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办理结果:准予许可发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颁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